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4********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4刑初53号 |
案号 |
(2021)湘0724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小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戴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谭先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周子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苏基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沈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戴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八、被告人吴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九、被告人宋玉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被告人刘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一、被告人徐国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十二、被告人朱四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三、被告人文诗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四、被告人李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