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5********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7民初8634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9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郇翠霞支付借款3820万元(3850万元-30万元)及其中的本金3240万元自2016年3月20日重新出具借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郇翠霞对被告朱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郇翠霞要求被告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朱伟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朱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00元,减半收取计129650元,由原告郇翠霞负担9146元,由被告朱伟负担1205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郇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16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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