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3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5681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1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尹培龙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920元;二、驳回原告尹培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5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潘波负担243元,由原告尹培龙负担100元(原告已缴纳,被告未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