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1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705民初5335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金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贷款106256.43元及截止2020年9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656.88元,并支付2020年9月13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计112913.31元);三、被告刘秀玲对被告金洁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对被告金洁所有的位于金隆新村4栋203室不动产在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负担80元;由被告金洁、刘秀玲共同负担12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