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1********2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02民初330号 |
案号 |
(2020)桂0602执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朱娟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防港分行2012年0915号);二、被告朱娟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借款本金160 003.94元及利息5 427.23元(利息包括复利、罚息,暂计至2018年8月14日,后续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三、被告朱娟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 944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767.5元,财产保全费1386.8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朱娟负担。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朱娟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防港分行2012年0915号);二、被告朱娟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借款本金160 003.94元及利息5 427.23元(利息包括复利、罚息,暂计至2018年8月14日,后续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三、被告吴美秀、梅照光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 944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767.5元,财产保全费1386.8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朱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1-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