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81民初4335号 |
案号 |
(2021)皖0881执1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伟、叶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4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元、利息52370元(2020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成、王念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成、王念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齐伟、叶婷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计2528元,由被告齐伟、叶婷婷、王成、王念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