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23********9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623刑初366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1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江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8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江梅退赔被害人江小娜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江彦影人民币138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