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志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03********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03民初1746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志成赔偿给原告黄信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547.46元;二、驳回原告黄信莲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限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原告黄信莲已预交)。由被告梁志成承担802元,由原告黄信莲承担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