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华丰棉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2民初613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恢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云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本金人民币978693.34元、截止2016年2月13日的利息(包含罚息)人民币18497.14元及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主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兴化市华丰棉业有限公司、江苏亚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升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凌云以其与被告王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云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772元,由被告江苏云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华丰棉业有限公司、江苏亚平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升、沈凌云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8772元,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7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72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行号:103312820114;④账号:10-20110104066886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昌荣镇集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