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5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14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2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丽、吴友玲、苏炳芝、苏光霞、颜欣雅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及利息(扣除已支付的第一个月的利息12万元,利息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赵彬、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赵彬、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李涛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银行转账的,请转款至:收款单位: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长江路支行,账号:12082001040011305,单位10编码:05301,项目编码:053101,务必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05301-053101”;缴纳现金的,请直接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计财处办理,壹佰元以下的可以通过邮局汇往省高院计财处。缴费后,请及时将有关凭证提交给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