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2民初1764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裴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晏小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裴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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