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山中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21民初841号 |
案号 |
(2019)桂0721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灵山县星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山中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原告广西灵山县星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退还50 辆湖南衡山牌HSZ6720GJ 客车(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详见本判决书)给被告衡山中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三、被告衡山中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广西灵山县星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购车货款337.58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1、以本金289.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7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以本金46.58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4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上利息计算均按年利率6%进行计算)。案件受理费8.7546万元,鉴定费23万元,合计31.7546万元,由被告衡山中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时间 |
2019-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桂0721执5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93436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荣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23597591594C |
登记机关 |
衡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东风路1号(衡山汽车制造公司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