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向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4民初301号
案号
(2021)皖0824执7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向阳欠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7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70000元,还款时息随本清;二、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孙向阳负担。上述款项,由孙向阳径行汇入户名: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市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3915。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时间
2021-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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