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30********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民再4号 |
案号 |
(2021)湘1121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9)湘11民终4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二、变更本院(2019)湘11民终4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再审申请人邹国平、邓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被申请人邓开英祁阳县官山冲煤矿名下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人民币66.6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共计45,600元。由再审申请人承担33,000元,被申请人邓开英承担12,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