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明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6********3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24民初511号
案号
(2021)皖1524执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明朗自愿偿还原告吴森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6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上述款项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朱明朗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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