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3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24民初511号 |
案号 |
(2021)皖1524执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明朗自愿偿还原告吴森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6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上述款项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朱明朗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