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阚敏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2********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刑初15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徐晓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三、被告人阚敏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四、对被告人王国强、徐晓强、阚敏兵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五、被告人王国强、徐晓强、阚敏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纯英、郑成福、郑成英、郑成亮、郑成香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21予以支付。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纯英、郑成福、郑成英、郑成亮、郑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