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9********6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02刑初420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建华退赔被害人熊喜科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曾艳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周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元,全志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