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杭勇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01********0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执2249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恢2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奚龙胜、杭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553889.08元和利息13354.28元(截止到2019年1月3日)及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6100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有权以抵押人奚龙胜、杭勇华提供抵押的位于泰州市华润国际花园7幢2306室房地产依法处置并在抵押登记载明的权利金额范围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3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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