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晶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02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4民初4239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2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左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支付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5555.56元,合计5095555.5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8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如果被告左小虎不能按期还款,则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被告左小虎、赵晶晶抵押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五里路919号6#、7#仓库幢[不动产权证书号:房权证庐字第2014012105号、房权证庐字第2014012106号、房权证庐字第2014012107号、房权证庐字第2014012108号,庐国用(2014)第5232号]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款项,对被告左小虎上述所欠借款本息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69元,由被告左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