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鲁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81民初5113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1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鲁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本金85,000元,利息78,667.6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合计93,667.63元。后期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计1,071元,由被告丁鲁鹏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垫付,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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