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8********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228民初123号 |
案号 |
(2021)湘1228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玲玲向原告东方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171元、利息3843元、罚息13023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律师费1500元、诉讼费655元,上述款项共计55192元;二、上述第1条涉及的款项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应当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偿还完毕,具体偿还时间为:2021年2月2000元,2021年3月12000元,2021年4-6月2000元/月,2021年7月3000元,2021年8月8000元,2021年9-11月3000元/月,2021年12月4000元,2022年1月11192元,每月最后一日之前支付至原告东方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指定帐号(户名: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账号:3202 0087 0920 0072 972,开户行:工商银行武汉东风支行);三、如被告何玲玲未按照上述1、2条协议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东方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被告何玲玲除需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外,还应向原告东方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和后期相应的罚息(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96%的150%支付至欠款本息结清之日止);四、原告东方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何玲玲名下的东风炫威牌小车湘n7he00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按协议第一项由被告何玲玲承担,原告东方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垫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