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龙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4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2民初1994号
案号
(2021)湘0422执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因护坡费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导致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被告称原告的治疗主要是自身病痛引起,但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能独自前往参与村组会议,其健康状况尚可,如康龙生不与其发生打斗,原告尚不致当天入院治疗,虽原告于纠纷发生前四个月曾行腰椎手术,经本院调查询问,衡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主检法医师分析认为原告程耒生所受损伤主要系外力所致,据此,本院可认定原告所受损伤主要系被告康龙生殴打所致,被告对原告伤情的产生负主要责任,原告自身旧伤系次要原因,且原告明知自己身体状况欠佳,腰部手术时间不长,仍与被告举凳相向,将事态扩大,将矛盾进一步激发,原告应负本案次要责任,故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损失较妥。另,因原告未就是否必须护理及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等作司法鉴定,本院无司法鉴定意见予以参考,故本院认定原告程耒生在本案冲突中所遭受的损失酌情确定如下:1、医疗费806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程耒生住院13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3天×50元/天即650元;3、误工费,原告程耒生在本案冲突发生时已满60周岁,且系务农人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1592元即按照44693元/年÷365天×13天(住院时间)计算误工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4、交通费,依据原告住院病历,原告伤后住院13天,本院酌情认定200元;原告上述损失合计金额为10506元。综上,被告康龙生承担70%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程耒生73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龙生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354元。本案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163元,合计313元,由被告康龙生负担200元,由原告程耒生负担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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