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02********2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甘05民终254号
案号
(2021)甘0502执恢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天水市秦州区法院(2016)甘05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四项;(一、解除原告秦州区兰天印象酒店与被告林涛、闫小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林涛、闫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秦州区兰天印象酒店返还位于本区本区合作北路77号兰天印象酒店西侧原吉祥百岁餐饮一楼门厅及二楼整体;四、驳回原告秦州区兰天印象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天水市秦州区法院(2016)甘05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林涛、闫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秦州区兰天印象酒店支付拖欠的款项360747.8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并向秦州区兰天印象酒店支付拖欠的租金(每月8万元,自2016年4月起至返还房屋时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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