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7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3民初3567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浩、沈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常洋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6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常洋在前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对被告程浩、沈桂玲所有的涉案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为: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37304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靳大伟对被告程浩、沈桂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靳大伟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程浩、沈桂珍追偿;四、驳回原告常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982元,保全费4111元,合计15093元,由被告程浩、沈桂玲、靳大伟共同承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