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正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2********4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381民初1192号 |
案号 |
(2021)湘1381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郭正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文吉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其中1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3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其中1.2万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文吉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郭正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