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3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1866号 |
案号 |
(2021)湘1023执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01 855.34元;二、驳回原告陈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陈志负担431元,由被告廖志伟负担11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