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彬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923********6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03民初519号
案号
(2021)粤0803执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庞彬华、庞秋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悦耿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二、限被告庞彬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悦耿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三、驳回原告卓悦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庞彬华与被告庞秋燕共同负担1050元,由被告庞彬华负担余下的7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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