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0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22民初2138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1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滕志根、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98.78元及利息1493.84元,本息合计101392.62元,从2018年11月6日起的利息,以99898.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本清息止;5二、安徽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滕志根、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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