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雍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25民初6318号
案号
(2021)皖1125执1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雍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原告陈仕美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3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雍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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