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卞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8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2民初6691号
案号
(2021)皖1522执1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卞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80406.48元。二、被告卞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其中第一笔逾期租金时间为2019年2月6日,从第7一笔开始以每笔逾期租金7843.76元为基数,分别自每期租金实际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卞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四、驳回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2211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731元,由被告卞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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