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2民初3371号
案号
(2021)皖0822执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怀宁县高河镇雅思特装饰材料经营部装修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怀宁县高河镇雅思特装饰材料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怀宁县高河镇雅思特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75元,由被告张胜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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