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1民初677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李文晓订金4000元。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被告周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本判决生效后,给付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当事人或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诉讼费需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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