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82********2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02民初1710号
案号
(2021)冀0502执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赔偿原告武天祥120 000元。二、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史建国赔偿原告武天祥各项损失共计97 328.61元。三、驳回原告武天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19元,减半收取计759.5元,由原告武天祥负担137.5元,由被告史建国负担6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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