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6********2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2刑初132号 |
案号 |
(2020)皖0422执1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传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肆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贰拾陆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39年4月1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517二、被告人邵林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拾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拾陆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4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文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玖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赵守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柒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518五、被告人刘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柒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孙守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柒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顾成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考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519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九、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成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成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王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姚保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十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皖d95090号牌白色汉兰达suv汽车一辆、验钞机一部、保险柜一台、手机五部、现金伍仟零玖拾元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查封登记在被告人张传明名下位于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菊苑小区a8栋103室、蚌埠市恒大御景湾花园1号楼1单元9层10号的房屋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张传明、邵林峰银行存款贰拾玖万零玖520佰壹拾元、1000000份基金属张传明的份额予以没收。对过户给被告人张传明位于凤台县州来路北段东侧房产返还给被害人张根明、王丽。十三、对被告人张传明、邵林峰、赵守矿、刘兵、孙守志、王莉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壹万伍仟零玖佰陆拾柒元柒角肆分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