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满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2********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民初4560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1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满强、高敏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田满强、高敏从2020年6月起每月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借款10,000元,并于2021年10月1日前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至债务清偿止);三、被告田满强、高敏如违反第一项约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可以立即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四、被告田满强、高敏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3-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保全费2,642元;五、被告田满强、高敏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案件受理费3,833元;六、被告陈伟、李晶晶、杨崇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计3,833元,保全费2642元,合计6,4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