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7********2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82民初3891号 |
案号 |
(2021)皖1182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海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15.4%计算,从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明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被告沈伟、孙明敏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