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3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24民初669号
案号
(2021)皖0824执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储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余香莲借款本金13.5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9万元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4.5万元自2018年8月24日起止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余香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2元,由原告余香莲负担622元,被告储军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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