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光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7********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7民初1088号
案号
(2021)湘1127执2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蓝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吴志勇与被告彭忠安、黄新佑、成光满于2012年4月2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限被告彭忠安、黄新佑、成光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志勇借款本金240 000元及利息(以240 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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