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4********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4民初2449号
案号
(2021)皖0824执9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储成胜欠款166166元,并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6616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三倍计付利息;二、被告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储成胜保全保险费1400元;三、被告李峻峰、朱刘结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734元,由原告储成胜负担434元,被告程鹏、李峻峰、朱刘结负担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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