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文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3********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2刑初140号
案号
(2021)皖1122执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秋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30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蒋亚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孔文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23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梁秋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杨盼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八、撤销河北省大名县(2018)冀04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宁政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宁政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4九、被告人罗永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退赔的赃款,发还给各被害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一、移送到案的电脑主机31台、手机10部,予以没收。被告人王少华在为实施诈骗犯罪成立的犯罪集团内,组织被告人梁秋武、蒋亚雄、孔文东、王风、梁秋文、杨盼盼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少华领导指挥作案70起,诈骗金额3193835.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秋武参与作案32起,诈骗金额2103504.7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亚雄参与作案21起,诈骗金额1784974.0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风参与作案6起,诈骗金额247778.3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梁秋文参与作案10起,诈骗金额169043.2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盼盼参与作案2起,诈骗金额52166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孔文东参与作案7起,诈骗金额478418.2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宁政珍、罗永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信传输,资金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少华、梁秋武、蒋亚雄、孔文东、王风、梁秋文、杨盼盼犯诈骗罪,被告人宁政珍、罗永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少华在犯罪集团中起组25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梁秋武、王风、杨盼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亚雄、孔文东、梁秋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少华、王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政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八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政珍、罗永涛退出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各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成立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被告人王少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梁秋武、杨盼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王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26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蒋亚雄、梁秋武、孔文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宁政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罗永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综上,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32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秋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30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蒋亚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7(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孔文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梁秋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杨盼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八、撤销河北省大名县(2018)冀04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宁政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宁政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28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罗永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退赔的赃款,发还给各被害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一、移送到案的电脑主机31台、手机10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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