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56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382民初3826号 |
案号 |
(2021)湘1382执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彭辉、毛良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969.9元、利息199,278元(其中结欠利息163,838元、逾期利息2,079元,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本息合计699,247.9元;二、由被告彭辉、毛良以实欠本金499,969.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9‰从2019年9月1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相应的逾期利息;三、由被告毛海芝、龙菊初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毛海芝、龙菊初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彭辉、毛良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92元,减半收取5,3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20元,合计9,516元,由被告彭辉、毛良、毛海芝、龙菊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