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2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民终108号 |
案号 |
(2021)皖1504执恢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二、秦刚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5日内给付李守保16万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8.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时止);5三、驳回李守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秦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秦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