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9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21民初6621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15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建彬、临泉县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雪静借款本息计3240000元(利息按月息2%自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止,之后利息另行计算。),被告孟磊、郭清梅对郭建彬、临泉县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雪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82元,由被告郭建彬、临泉县万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孟磊、郭清梅负担32720元,原告李雪静负担94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时间
2021-05-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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