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3********4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3民初4418号
案号
(2021)皖0223执4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杉借款本金74500元,并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还清日止;5二、驳回原告冯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冯杉负担257元,被告秦建华负担8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5-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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