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4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3民初4418号 |
案号 |
(2021)皖0223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杉借款本金74500元,并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还清日止;5二、驳回原告冯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冯杉负担257元,被告秦建华负担8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