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成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1********3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1民初521号 |
案号 |
(2021)湘0721执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彭成阳、邹志敏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偿还本金222 172.83元、利息200 402.82元、违约金25 711.18元,合计448 286.83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1月8日止,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已透支欠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24元,由彭成阳、邹志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