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4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4民初2531号
案号
(2021)湘0524执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屈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卫国借款本金434 025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434 0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马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40元,由被告屈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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