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健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1********3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04刑初98号
案号
(2021)粤1704执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余健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①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共同向佛山市泰镱不锈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375233元;②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黄浩文共同向茂名市荣兴化工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628550元;③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施立亨共同向泉州市华阳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橡塑部退赔人民币713900元,向厦门仕搏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706100元;④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共同向宁波铨铖塑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598800元;⑤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黄小琪共同向佛山市金丰源不锈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2115065.9元;⑥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共同向四会市固盛塑料厂退赔人民币1807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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