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健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21********31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刑初98号 |
案号 |
(2021)粤1704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余健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①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共同向佛山市泰镱不锈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375233元;②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黄浩文共同向茂名市荣兴化工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628550元;③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施立亨共同向泉州市华阳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橡塑部退赔人民币713900元,向厦门仕搏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706100元;④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共同向宁波铨铖塑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598800元;⑤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黄小琪共同向佛山市金丰源不锈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2115065.9元;⑥责令被告人余健长与同案人梁益铭、冯凤英、陈基隆、黄回德共同向四会市固盛塑料厂退赔人民币1807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