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3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1民初7248号 |
案号 |
(2021)皖0321执1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红借款55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4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再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按2020年11月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以欠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起至2018年5月3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再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按2020年11月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3日起,再以欠款总额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且,清偿的利息数额应当先行扣除75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2元,减半收取7546元,由原告陈玉红负担3019元,被告王云负担45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