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5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3刑初208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3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88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继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三、被告人郭爱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四、被告人卫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89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五、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殷宏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殷宏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前罪所判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部分予以扣除。)六、被告人黄荣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已执行完毕。)七、被告人杨树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90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八、被告人吴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万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王经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卫志敏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91(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徐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孟卫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四、被告人孟卫东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追缴被告人杨勇保险诈骗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0元,被告人徐敏、王经严、杨勇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共计100000元,被告人吴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卫志敏退赔被害人杨树青人民币1270元;对作案工具被告人杨勇的车牌号为皖ac111t奥迪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92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7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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