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一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5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7127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高雪峰、高乾胜与被告陈建峰、汪一鸣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合同。2020年3月12日,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合肥物业分公司出具《缴费告知4单》载明案涉房屋已拖欠2016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12日的物业管理费21976元,电费25716元。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交纳水费2010元并开票,于2020年9月4日交纳物业费20883元并开票,于2020年9月4日交纳电费25716元并出具物业公司收据及收款情况说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发票、收据、情况说明、(2020)皖012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租房协议》、缴费告知单、原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租赁房屋自愿达成的《租房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水电费、物业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两被告在该协议上签字,故水电费、物业费应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双方的《租赁协议》,现原告已替被告缴纳上述费用,有请求权基础,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5月4日至2020年4月27日之间因案涉房屋产生水电费、物业费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物业公司缴费告知单、收据、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载明其已实际缴纳电费25716元,物业费20883元,水费2010元,且原告在庭审中自述其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费打了八折,物业费20883元系被告承租的房屋所产生,故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在租赁5期间拖欠的物业费、水费、电费合计48609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建峰、汪一鸣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峰、汪一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高雪峰、高乾胜48609元;二、驳回原告高雪峰、高乾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被告陈建峰、汪一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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